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B诉C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B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了C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省XX市XX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60万元。2017年2月20日A向一审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其是被冻结的60万元银行存款的所有人,而不是C;2017年2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A的异议。A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C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60万元的冻结,确认被冻结的60万元归A所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D与C于2016年7月签订土地平整协议一份;C与A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及安全责任协议书各一份。
D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向C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省XX市XX县支行的账号汇入两笔款项,分别为10万元和50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7)X011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冻结账户中的60万元款项归A所有;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解除涉案账户中60万元的冻结,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C与A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及安全责任协议书各一份,D与C于2016年7月签订土地平整协议一份。D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向C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省XX市XX县支行的账号汇入两笔款项,分别为10万元和50万元。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可以认定,C与A之间系建设工程挂靠关系,A系D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的60万元系D支付的工程款,该工程款应归A所有。由此可见,被冻结的60万元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明晰,涉案的60万元并非C所有,涉案60万元汇入C账户系基于A与C挂靠关系产生的借用公司账户代收款行为发生的。基于A的物权保护,本院认为,B申请保全C的执行对象应是C所有财产,因本案争议60万元并非C财产,故不应作为B财产保全的执行对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据实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