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B出具的付款计划属于其单方承诺及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不属于双方合意,法院依据B单方承诺的最后一期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属于认定事实缺乏主要证据支持。2.本案所诉工程款系(2020)XX03民初2号中两份鉴定报告的遗漏款项、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工程价款及撤回的部分诉求,明显未在调解协议中予以处理,原审认定调解协议就全案工程价款已处理完毕是错误的,亦缺乏证据支持。3.涉案工程停工系因B未按施工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恶意阻碍阶段性验收导致申请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B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B申请再审称:(一)1.一、二审判决B赔偿A经济损失80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一、二审判决认定A自2019年7月16日向B发出停工通知,系认定事实错误。其次,A所述的停工损失无相应基础证据予以证实。再次,依据A以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B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1条的约定,A未按合同约定向B发出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因此,已经丧失索赔权限。2.判决B赔偿A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71139.2元,系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认定B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A因此停工具有法律依据以及B应向A支付工程款利息,均系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第一,本案中A主张B应付其工程款2789072.10元,依据在案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2020)XX03民初2号案件中双方就已完工程造价款按审计报告确定金额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本案中A就工程造价部分再行主张,实质是对(2020)XX03民初2号调解书已经确认的工程造价的否认,原审对A的该部分工程款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第二,关于停工损失的问题。案涉工程主体完工后,2019年4月22日双方就付款进行协商,B向A出具了付款计划,A予以接受,因此,该付款计划系双方之间的合意。但B并未按协议履行,A为此向B发出停工通知并自2019年7月17日停工,B对此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B应当向A支付相应停工损失。但在A停工并起诉解除合同且B同意解除的情况下,A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原审法院依据停工损失的客观存在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B赔偿A经济损失800000元,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第三、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如前所述,B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审按照约定的最后期限其欠付款数额计付B赔偿A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71139.2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B的再审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纠纷案例--驳回A及B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