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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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法院认定A与案外人XXC(以下简称C)存在12000/年双环戊二烯(DCPD)产品提档升级改造项目(二期项目)增项属于错误认定,涉案工程没有任何增项问题,应当认定AC所转款项均为B处涉案的工程款项。本案中,C的经营者与B涉案项目经理均系DD作为B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反复强调CA存在涉案工程增项事实,但又无法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实。A分多笔向C转款133万元,其依据就是B项目经理D为了方便支取款项,要求A财务进行的指定转款。同时,该133万元转款的时间与向B转款125万元的时间相互交叉,明显就是在支付工程款项。本案二审已经认定了B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增项的事实,结合B涉案工程项目经理与收款的C负责人系同一人的事实,就应当认定AC的转款就是向B支付的涉案工程款。2.A在原审中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一宗、《协议》一份及署名D的《催款函》一份,其中AC转款的凭证中均备注了“工程款”字样,而A处仅有涉案的一处建筑工程,这也印证了A关于“项目经理D为了方便支取款项,要求A财务进行的指定转款”的主张。同时,《催款函》系D署名的函件,该函件中载明了“我方承建了科荣化工12000/年双环戊二烯(DCPD)产品提档上级改造项目(二期项目)项目”的字样,此处并无增项的注明,说明该函件虽是以D个人名义发出,但代表的却是B,函件中已经明确收悉了A133万元的工程款项。《协议》证实2021419A所有的部分废料折价52715元折抵了B等额工程款,收料人为许思涛,系B项目经理D的侄子,系受D委派,原审判决中对此并未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对A向案外人C转款133万元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A主张其系根据B项目负责人D的要求向C转款133万元,该笔款项应视为支付给B的涉案工程款,但其未提供受B指示向C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BDA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D主张该笔款项系AC施工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与本案所涉工程无关,并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予以证明。AB提供的C施工图纸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其亦未提供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AC支付的133万元不包含在本案合同施工项目所产生的工程款范围内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