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1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次举报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A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在二审结束后,调取了本案全部卷宗,发现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自行调取的《审计报告》档案,未向双方当事人出示,未进行质证。《审计报告》档案共计164页,完整的记载了涉案工程全部过程,从工程施工开始、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审计等全部详细资料,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就是审计报告的委托人,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也充分体现了签证单以及其他资料的完整性,足以证明工程量所对应的金额。该证据属于申请人无法调取的证据,法院调取后未出示质证,属于申请人发现的新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错误。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依据《审计报告》档案的线索经多方努力,获取了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当时施工现场的现状。申请人本次再审中提交的《报审说明》可以证明:1.申请人为实际施工人;2.XX路与XX路紧邻,工程时间相近,均有垃圾清运工程,且工程时间与开庭审理时间相隔久远,所以在一审中,申请人将两工程施工时间混淆,予以纠正,涉案工程工期未必与一审认定的时间冲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仅对A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关于A主张《审计报告》档案未经质证问题。本院认为,即使该《审计报告》档案比《审计报告》的资料更全面,亦不能弥补《审计报告》缺少审计机构、评估人员资质及委托合同等形式不规范的瑕疵,不能解释说明《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与合同约定及申请人自认事实相矛盾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原审不采信《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该《审计报告》档案并非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原审未予质证,不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对A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关于A提交的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问题。A申请再审提交了《报审说明》及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欲证实A系实际施工人及现场施工状况,并纠正原审中其陈述的施工时间。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对A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均予以认可,A提交的上述证据对证实涉案工程价款无直接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因《审计报告》未质证申请再审--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