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劳务队长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队长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队长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劳务队长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B、C向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一,原审法院认定A与B未建立法律关系,系认定错误。一审查明A为C缴纳社保,C也自认与B是内部承包关系,A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B授权C代表公司签署资料、文件、履行合同,A有理由相信C的行为是B的公司行为。一审审理过程中,B与A签订和解协议,但B并未依约履行,可见其认可对A有付款义务。第二,原审法院认定A不是实际施工人,是错误的。本案中,A签订合同,实际投入资金、资料、劳动力,最终实际完成工程施工,办理相关结算,应获得工程款,应为实际施工人。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致,原审法院未判决B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3.本案与其他生效裁判案情基本一致,以上案件均判决B与C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劳务队长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B辩称,1.原审庭审中C自认向B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其作为项目承包人与A签订《劳务队长承包管理合同》,工程款由B支付给C,C再支付给A,可以看出C承接工程后自己不施工,又转包给A,本案是层层转包关系。2.C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其不是公司员工,挂靠社保也很常见。本案多处文件加盖的项目印鉴均载明“仅用于与发包人、监理之间文件的收发,不得用于其他人和涉及经济责任的确认和签署”,A不构成善意相对人。3.B一审期间被冻结银行账户,与A签署和解协议不能视为对付款义务的自认,且和解协议表明B认可C转包给A的事实,签订协议仅是为了尽快解封账户,不能视为B认可与A具有合同关系。4.A提交的另案裁判文书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案情不完全相同,不能直接参照适用。5.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A也不是实际施工人。且本案发包人是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并非B。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劳务队长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A与C签订的《劳务队长承包管理合同》中,加盖的B项目部专用章载明“仅用于与发包方、监理之间文件的收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涉及经济责任的确认和签署”的内容,故A签订合同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B与A和解协议履行时亦备注了“代C支付工程款”的字样,因此,原审法院认定A与C具有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其次,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系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B仅为总承包方,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C,C转给了A,故A关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B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A的其他再审主张,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劳务队长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综上所述,A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