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同时请求析出家庭共有房产中孩子享有的房产份额
【案件名称】蒋1、雷某某与金某、蒋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
【案号】(2017)沪02民终3893号
【基本案情】金某、蒋某3于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婚生女蒋2随金某共同生活。系争房屋登记在金某、蒋2、蒋1、蒋某3、雷某某五人名下,目前市值8,510,500元。金某、蒋2、蒋1、蒋某3、雷某某五人均确认金某和蒋2各占五分之一份额。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产权,金某、蒋2各取得该房屋五分之一的折价款,房屋产权归蒋某3、蒋1、雷某某共同共有。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金某、蒋2、蒋1、蒋某3、雷某某五人名下,现金某与蒋某3已经离婚,丧失了共有基础,金某要求对自己的份额进行析产于法有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亦确认其份额为五分之一,法院应予准许。关于是否应当对蒋2的份额进行析产,应当以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蒋2的利益为考量。金某主张析产的理由,是因为目前名下并无房产,只得带着蒋2在外租房居住,遂想用系争房屋折价款购置房产,改善与蒋2的居住环境。鉴于金某和蒋某3离婚后,婚生女蒋2随金某共同生活,蒋某3、蒋1、雷某某对金某、蒋2目前的居住状态亦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金某、蒋2的请求是合理的。
二审法院认为:当监护人不能在重大财产的管理、处分问题上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时,法院应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断。本案中,蒋2随母亲金某共同生活,对系争房屋未实际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利益。通过析产,蒋2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转化为可由其实际掌控、利用的财产形态,更符合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