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不得撤销
【案件名称】陈某某与罗某1、罗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
【案号】(2017)沪02民终4967号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罗某1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人婚生子罗某2,房产一直登记在罗某1名下。后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罗某2的赠与,由罗某1支付房产50%份额的折价款,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陈某某主张即使被理解为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将属于其50%房产份额赠与罗某2,但在系争房屋尚未实际过户时,上诉人可行使撤销权。本院认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合同法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不得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