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面临离婚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经常会要求在离婚协议中加入迟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那么此类条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经过检索我们发现,目前国内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口径并不统一。
就上海地区而言,静安法院不支持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约定的违约金:(2016)沪0108民初3256号判决即认为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宝山法院(2018)沪0113民初16951号 判决、浦东新区(2015)浦少民初字第258号判决则支持原告关于被告迟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诉求。
在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终4966号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顾×1与余×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及顾×1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审予以支持。
在江苏地区,扬州中院(2015)扬民终字第1353号判决支持当事人关于迟延支付抚养费违约金的诉请;镇江市润州区(2017)苏1111民初3381号判决、盐城市大丰区法院2019苏0982民初648号判决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予支持。
可见,当前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迟延支付抚养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不同法院意见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