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一夜情或者偶尔开房,作为配偶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呢?请看一下案例一则。
【案件名称】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
【案号】(2016)沪0115民初27085号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被告朱某某与案外人余梓逵同团赴云南旅游8天,住宿时同住一房。2014年10月,被告朱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10号案件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以被告朱某某与他人有同居行为为由请求损害赔偿10万元。经(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04号案件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但对原告周某某的赔偿请求未予处理,遂引发本次诉讼。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朱某某在与原告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余梓逵同去云南旅游过程中,住宿时同住一间房,明显有悖夫妻的忠实义务,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朱某某存在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之事实,故对于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本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