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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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以结婚为由与其他异性交往,受骗者能否要求返还给付对方的财物

发布者:周权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935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已婚人士冒充未婚与其他异性交往或者许诺会离婚后与其他异性结婚,其他异性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实现结婚的目的给付该已婚人士大量财物。那么受骗者能否起诉要求该已婚人士返还其给付的财物呢?且看下面这则案例。

一、案件详情

【案件名称】朱某某诉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

【案号】(2016)沪01民终4640号

【基本案情】2006年,吴某某与朱某某通过婚介所的介绍结识。相识之初两人来往较少。2009年5月,朱某某主动联系吴某某,在得知吴某某未结婚后,与吴某某的来往变得密切。2009年8月至2013年8月,吴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向朱某某汇款人民币4,262,742元(以下同),通过农行账户转入朱某某人民币128,600元,经平安银行汇入朱某某账户113万元,合计人民币5,521,342元。朱某某与徐某某于2008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日,吴某某通过手机短信朱某某:“原来你最好让我不舒服,就可不提结婚!怎么会是怎样的?把实情告诉我吧!只有告诉我实情才不会痛苦!!因为我爱你就会包容你!!不告诉我实情,我又不能和你结婚,真的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痛苦极了!”“你不回答我,你就是有问题!你只是先今天骗骗我!阵住我!我再和你说一句,是否可以去登记??你不回答我,我真的很痛苦!!”朱某某回复“没这回事”……“你不和我结婚,我也不办公司了,我离开上海了……你女儿还是会帮你的我走了,到现在还不想和我去登记,肯定和徐某某还没离婚!要么你不真心爱我!我有什么好留恋的了!”;朱某某回复“好,我答应”;2011年2月23日吴某某通过手机短信朱某某“其实好多年已经没有这种家庭的温馨,我非常的向往,所以追求结婚是我的下一个人生奋斗目标!我只为婚姻而奋斗了!你已经很了解我了,是一个非常努力的女人!我的理想也和别的女人不一样,特别追求家庭的成功!也因为是自己的事业而耽误了婚姻大事!也和别的女人对婚姻的看法不一样!和自己心爱的丈夫共同努力奋斗终身的婚姻是最圆满的……想用自己的努力成全心爱的丈夫的事业能够走向辉煌!中临,这真的是我的梦!!我配合你,你一定会的!”,朱某某回复“二人一起去东京好好过吧”。吴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朱某某、徐某某归还吴某某人民币7,920,253元;支付上述金额为本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其中,4,468,000元部分的利息自2011年3月11日起算,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69,619.43元;其余部分的利息自2013年8月14日起算,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12,242.16元,以上利息合计1,681,861.59元)。原审审理中,吴某某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朱某某、徐某某返还5,521,342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的证据中,可以认定朱某某以恋爱为名与吴某某交往,吴某某原以为能与朱某某结婚,并以此多次给付朱某某资金,吴某某给付钱款的行为系基于与朱某某的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而两上诉人称该给付系基于双方的合作经营关系,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朱某某欺骗吴某某的行为应受到谴责,而吴某某在得知两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后,仍然抱有与朱某某结婚之想法,其主观上亦有不妥之处。朱某某基于与吴某某上述的关系所收取的钱财理应予以返还,而徐某某做为朱某某之妻,亦理应承担共同清偿之责。原审程序正确。鉴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已作了充分阐述,故本院在此不再详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律师分析

    该案被告为获得原告资金,主动与原告交往并隐瞒已婚事实,原告为与被告结婚,多次共给付被告财物价值达数百万元。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其诉请最终也得到法院支持。所以遭遇类似情况的受骗者,完全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尽量弥补自身损失。

       周权律师,联系电话1860217461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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