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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关系结束后,一方当事人恋爱期间或者为筹办婚礼支出的费用等损失不应当由对方承担

发布者:周权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0人看过

        恋爱过程中,一方因维系恋爱关系或者表达爱意,往往会赠与对方一定财物;双方为筹办婚礼也会产生大量支出,例如婚宴、婚纱、婚纱照、旅游等。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因此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否要求对方分担上述费用呢?且看以下案例一则。

一、案情回顾

【案号】2016)沪02民终839号

【基本案情】俞某某、马某甲原系恋人关系,原定于2015年10月25日举办婚礼。2015年4月,双方产生矛盾,婚约解除,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2014年9月11日,俞某某刷卡支付了上海锦江汤臣洲际大酒店婚宴定金17,000元;2014年10月25日,俞某某刷卡支付了婚纱照拍摄定金1,400元;2014年11月8日,俞某某刷卡支付了香港酒店房费3,008元;2014年11月12日,俞某某支付俞某某、马某甲两人往返香港的机票费3,278元;2014年11月30日,俞某某刷卡支付了伊娃婚纱定金2,180元;2014年12月14日,俞某某刷卡购买了成品钻及戒托,共计51,500元;2014年12月16日,俞某某刷卡购买了卡地亚对戒两枚,共计22,099.32元;2015年3月7日,俞某某刷卡支付了家具定金2,200元;马某甲为筹备婚礼购买了床上用品、金饰品等嫁妆,东西现都在马某甲处。2014年12月16日,马某甲刷卡购买婚鞋一双,现在马某甲处。

原审另查明,2014年12月14日,马某甲在微信中说“呀我给妈妈看了钻戒了”;2014年12月21日,俞某某在微信中说“对了老婆,明天把钻戒带着吧,给我妈看看”、“老婆你戒指带手上吧”,马某甲回复“我放包里了”;2015年2月21日,马某甲在微信中说“前面把戒指再拿出来看看擦了擦放好”;2015年4月20日,俞某某在微信中说“昨天你父亲来跟我谈20万的事,那我想问你你拿回去的2个婚戒你打算怎么解决”,马某甲回复“你先把我父亲的装修费还了,再来谈我和你之间的事情。”。

【裁判要旨】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共同承担或返还相关财物。本案中,俞某某、马某甲对俞某某支付了婚纱定金、婚纱照拍摄定金、家具定金一节事实无异议,婚约取消后,上述买卖合同已无履行基础,但支付的定金按照定金罚则将无法退还,故属于财产损失,由俞某某、马某甲双方共同承担。俞某某要求马某甲折价返还钻戒一枚及卡地亚女式对戒一枚,但俞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物品现在马某甲处,且根据双方微信记录也无法确定两枚戒指在马某甲处,故根据目前的证据法院难以支持。关于俞某某支付的婚宴定金,因俞某某与酒店尚未就定金退还事宜达成一致,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不作处理,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俞某某主张香港旅游机票及酒店的费用,因是由俞某某、马某甲在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产生,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曾有婚约,但缔结婚姻与否系双方的自由,现双方因矛盾无法缔结婚姻,依据本案实际案情,不能认定为系何方导致或者何方过错居多。无法缔结婚姻之后,双方除感情受创之外,难免会有物质上的损失,但另一方并不会因一方的损失而获益,故此种损失不能由对方承担。故本案俞某某所主张的婚纱及拍摄婚纱、家具定金等损失,不能由马某甲方承担。马某甲所主张的购置嫁妆的损失也不能由俞某某承担。俞某某主张香港、澳门旅游消费支出应由对方承担一半,缺乏法律依据,于情理也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二、律师分析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各项费用,但二审法院则认为婚约关系当中的物质损失应当由损失方自行承担而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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