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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有哪些

发布者:岳文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1056人看过举报

一、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有哪些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

(2)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3)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4)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4、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1)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2)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3)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

(4)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

(5)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6)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此外,患者还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他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二、患者知情权的表达

1、口头告知

一般运用于门诊检查、病房查房、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查、手术过程中遇到紧急或需要及时变更情况、抢救过程中施行紧急措施、医学教学过程等情形。但是,事后临床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医疗医务人员必须忠实、详细地进行记录,作为医学证明材料。

2、书面告知

这种形式一般通用于手术通知、输血通知、特殊检查通知、麻醉术通知、使用药物通知、特殊治疗通知、医学实验通知、特殊医学教学需要通知、中止治疗或放弃治疗通知等情形。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充分的相关信息,例如,需要进行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实施这种服务的必要性和基本方法、尽可能采用资料概括说明存在的风险性、患者理解和同意的承诺表示、签名等内容。

3、行为认可

医疗机构在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时,有时虽然未给予告知或充分告知,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服务的性质与特点,而没有提出异议,继续接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认为患者行使了知情同意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特殊治疗、医学实验、特殊医学教学以及特殊检查时不得采取行为认可方式。

三、行使知情权注意事项

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患者在行体之权利时需明确以下几点:

1、患者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

2、患者有作出决定的充分的认识能力。

3、患者具有同意的权利。

但未成年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同意,是不受法律保护也是无效的,必须由其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同意。

4、患者作出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知情同意的关键存在三个要素,即告知、理解、同意。如果患者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作出的决定仍然具有争议性,也是引起医疗纠纷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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