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文贺律师网

以我之长,受君之托;以我之专,忠君之事。

IP属地:安徽
岳文贺律师 医疗纠纷

岳文贺律师

970353816@qq.com 08:00-21:59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医疗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96501171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12

发布者:岳文贺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74人看过举报

      发生医疗纠纷后,一般是由医疗机构承担对患者进行赔偿责任的。患者出现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条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合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96501171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327

  • 昨日访问量

    6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岳文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