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岳文贺|时间:2022年05月24日|4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4日15时许,吴XX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寿县安丰镇南XX处与张XX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吴XX受伤。同日,吴XX以“车祸致左肩、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余”到寿县安康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股骨骨折(大粗隆骨折)等”,9日,该院对吴XX行“左侧股骨颈、大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钻孔时钻头部分断裂,遗留于股骨大粗隆于股骨颈内,经院方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并取得同意后,决定待骨折愈合后二次取内固定钢板时一并将断裂的钻头取出。2019年3月23日出院,共住院20天,住院期间及后期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916.62元。2020年10月18日,吴XX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共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15363元。
作为本案的医疗纠纷鉴定人,鉴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被鉴定人吴XX自身损伤基础重、手术难度大,系目前遗留左髋关节功能活动障碍的主要原因;(2)医方术前诊断及治疗原则正确;(3)医方术中复位欠佳,且遗留断钉头于股骨颈及股骨大粗隆内,对被鉴定人吴XX左股骨颈、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的愈合产生了一定不利的影响。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寿县安康医院与被鉴定人吴XX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评价分析建议原因力大小拟为轻微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