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5月14日,和永X因胸痛到位于息县关庄新XX的路XX经营的诊所看病,路XX在对和永X的诊疗过程中错误使用“头孢曲松”导致和永X身体不适。事故发生后,路XX随即将和永X送至息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治疗5天后,和永X于2020年5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过敏性休克;2.呼吸衰竭;3.缺氧缺血性脑病。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和永X随即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〇医院治疗,住院治疗3天后,和永X家属与院方协商要求转院治疗,并办理出院手续,出院主要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和永X出院后随即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治疗28天后,和永X于2020年6月19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康复治疗;2.加强陪护预防坠床、跌倒等意外;3.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避免刺激;4.定期复查;5.不适随诊。2020年7月6日,和永X前往息县中心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脑梗死。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康复锻炼;2.注意休息,不适随诊。2020年8月10日,和永X再次前往息县中心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3天后,和永X于2020年9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脑梗死;3.肢体无力;4.肢体麻木;5.手指振颤。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康复锻炼,不适随诊。
作为本案的医疗纠纷鉴定人,鉴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被鉴定人和永X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路XX的诊疗行为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2)被告路XX在缺乏明确用药指征的情况下予以静脉输注“头孢曲松”,增加了药物过敏的风险;(3)无相关证据证明所用药物(头孢曲松)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使用;(4)本次使用的“头孢曲松”不属于《药典》规定必须皮肤试验的种类,被鉴定人和永X自身特殊体质系输液后突发过敏性休克的原因之一;(5)被告路XX抢救及时、抢救措施合理;(6)被鉴定人和永X自主选择到硬件设施差及诊疗能力和水平低的个体诊所诊疗,增加了药物不良反应的风险。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被告路XX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和永X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评价分析建议原因力大小拟为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