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岳文贺|时间:2022年05月25日|6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1月19日原告母亲陈某以“停经40+6周,不规则腹痛2天”为主诉入被告萧县人民医院妇二科待产。入院诊断为:“孕40+6周GIPOLOA、脐带绕颈1周”。陈某于2018年11月21日经阴道分娩一男婴(即本案原告罗某1),罗某1出生后重度窒息,经抢救后于当日转入徐州市儿童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呼吸衰竭、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代谢性酸中毒”。罗某1在该院住院治疗19天,于2018年12月10日出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报销后尚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0059.80元。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9月29日,原告罗某15次入临沂圣博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合计239天,所产生的医疗费经医保报销后尚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21927.45元。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具有过错,造成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本案的医疗纠纷鉴定人,鉴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医方相关检查不全面,无催产素引产前阴道检查的相关记录,存在不足;(2)胎心监护提示“胎儿宫内窘迫”时医方的处理方式不当;(3)医方未充分与家属沟通阴道分娩与剖宫产手术的利弊;(4)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病程记录中未见产时突发情况的相关记载,存在不足。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萧县人民医院与被鉴定人罗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评价分析建议原因力大小拟为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