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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房卖出后,双方一旦签定买卖协议,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过世子女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进行过户

发布者:程龙洲|时间:2022年07月20日|7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孙XX、孙XX签订购房指标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孙XX、孙XX将位于潜江市XX小区117栋302号购房指标以13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原告张XX,原告以孙XX、孙XX名义将购房款支付给江汉石油管理局房产处,交款单据由原告持有且该房的退房款由孙XX、孙XX领取后交给原告,孙XX、孙XX委托孙X教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1月28日,被告孙X教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今收到张XX(身份证号XX)购买XX小区117栋302房指标款(壹拾参万元)小写(130000元),特立此据,以资查证。代收人:孙X教,2015年元月28日。”同日,原告将362502元购房款以孙XX、孙XX的名义支付给江汉石油管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原告现已占有、使用该房屋。江汉油田石油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启动住房结算退款发放工作,案涉房屋的退房款为92218元,该退房款已由被告孙X领取,孙X将其中87000元以孙XX名义存入XX银行账号181XXXX203XXX中,并将该存单给付原告,另外,孙X已给付原告5175元。按照中石化江汉

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孙XX、孙X分先石去世=神生更求协助教、孙XX系孙XX、孙XX子女,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涉房屋房产证号为鄂(2021)潜江市不动产权第XX号,现登记在孙XX名下。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孙XX、孙XX签订的购房指标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因孙XX、孙XX均已去世,其子女即三被告孙X、孙X教、孙XX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购房指标买卖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如有关于该房的退款,由孙XX、孙XX领取后交给原告,故孙XX、孙XX应将该款项给付原告,被告孙X已实际领取该款项,并将其中87000元以孙XX名义存入中国XX银行账户,另外,孙X已给付原告5175元,故三被告作为孙XX、孙XX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孙XX该笔存款的限额内,给付原告87043元。
本律师点评:

指标房卖出后,双方一旦签定买卖协议,即具法律约束力,卖方夫妻去世后,子女无一例外的具有办理过户义务,即使孑女中的老大不配合也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孙X教、孙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XX办理位于潜江市广华片XX小区117栋1单元3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鄂(2021)潜江市不动产权第XX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孙X、孙X教、孙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孙XXXX银行账号XX中的存款87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给付原告87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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