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龙洲|时间:2022年08月24日|8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被继承人罗XX与王XX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原告罗XX、罗XX、被告罗XX以及原告罗X的父亲罗XX。王XX于1988年去世,罗XX于2013年12月19日去世。2021年4月28日被继承人罗XX因病死亡,被告拒绝公开遗产详情,亦不接受其他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方案,原、被告对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无果。故三原告唯具状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最终判决:
一、罗XX在中国XX银行账号 605XXXX6260160508存款202.19元、中国XX银行账号62179XXXX0XXX存款70.68元湖北XX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101XXXX5449144存款397.69元(合计670.56元)由被告罗XX继承,被告罗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XX、罗XX、罗X遗产分割款项各25353.05元;
二、被告罗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罗XX、罗XX、罗X抚恤金分割款项各3244.74元;
三、驳回原告罗XX、罗XX、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原告罗XX、罗XX、罗X各负担565元,被告罗XX负担1949元。
律师点评: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应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即案涉遗嘱是否有效。
本案中被告持有打印遗嘱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案涉打印遗嘱上没有遗嘱人签名,在立遗嘱人处有1枚手印,被告称因罗XX当时手部肿胀,无法签字,故改为在遗嘱上按手印,经查,该遗嘱上注明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而罗XX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湖北XX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单(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上均有罗XX的签名,罗XX订立“遗嘱”时无法签名,但5日后办理挂失业务时可以签名,这与常理不符,故该份遗嘱是否为罗XX的真实意思表示存疑,另外,遗嘱上载明的见证人之一汪XX陈述,其未在遗嘱上签名,亦未在场见证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在遗嘱上签名的张XX也陈述,其未在场见证订立遗嘱的全过程,故该遗嘱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本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主张罗XX将存折、定期存单等存款凭证交付给被告的行为,系罗XX提前实现遗嘱,后又主张该行为系罗XX的赠与行为,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罗XX委托被告办理存折账户密码解锁及密码挂失,被告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罗XX、罗XX、罗XX、罗XX作为罗XX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涉案遗产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继承人罗XX先于被继承人罗XX去世,罗XX之子罗X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