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龙洲|时间:2021年10月21日|5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X,男,生于1973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高中文化,经商,
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潜江市。曾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张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且积板缴纳罚金,恳请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X主动找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配合调查,次日9时许,被告人张X在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陪同下向潜江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张X的家属预缴罚金。本院委托潜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X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该局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张X所处环境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张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且积板缴纳罚金,恳请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X主动找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配合调查,次日9时许,被告人张X在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陪同下向潜江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卷烟1650条,由潜江市烟草专卖局依法销毁;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潜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潜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