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龙洲|时间:2021年10月20日|7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熊某与叶某曾为同事关系.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熊某陆续向叶某转账支付4544600 元,其中,通过B银行转账支付68000元,通过A银行转账支付424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234600元;叶某陆续向熊某转账支付3268226元,其中,通过A银行转账支付3193625 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84600元。截止2020年1月6日,熊某与叶某相互转账差额为1276374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此后,熊某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叶某洽谈偿还借款事宜,叶某承认返还借款,但未许诺还款期限。
律师认为:熊某提供的银行和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虽然只能够证明其与叶某相互转账的事实,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发生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熊某与叶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熊某主张叶某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利息277925元,因其未提供双方明确约定利率标准或利息计算方法的证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叶某未返还的借款金额,应认定为双方相互转账的差额即1276374 元;熊某与叶航未约定借款返还期限,熊某有权随时主张返还,故叶某应据
本案认定的借款额向熊某返还借款。
法院判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央如下:
被告叶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熊某借款本金12763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14元,由被告叶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