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伍XX因与被上诉人宁波XX公司、原审被告康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XX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