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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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X、宁波XX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祝晶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伍XX因与被上诉人宁波XX公司、原审被告康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XX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祝晶旭律师,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四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就职于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曾多次在省市单位获得多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