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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祝晶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397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三、诸XX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偿还许XX借款659.8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四、驳回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00元,由许XX负担11002元,诸XX负担96798元;鉴定费46760元,由汪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许XX负担10492元,诸XX负担92308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许XX负担。
祝晶旭律师,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就职于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曾多次在省市单位获得多项荣誉,现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