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洁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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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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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对账的重要性及正确方式

发布者:韩洁蕾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8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A为B印刷六味补血颗粒小盒及肠胃健胶囊小盒的药盒、说明书合计产生报酬140,439.50元,B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7年5月8日,A向B发送对账单,载明截止2016年6月30日,B尚欠A人民币77,439.50元。B于2017年5月15日在对账单上进行注明,表示截止2017年4月30日,尚欠A人民币74,937元,对其余2,502.50元欠款不予认可。

此外,A共开具金额为140,439.5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催要剩余款项77,439.50元未果,A委托我方起诉要求B支付77,439.50元及相应损失。

【判决结果】

我方代理的A胜诉,即法院判令B支付77,439.50元及利息损失(以77,439.5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

【律师点评】

在双方交易较多的往来中,切记双方及时对截至对账时的欠款金额进行对账明确。且若任一方对对方出具的对账存有异议的,应在对账单中记明异议及理由,切勿不表明异议或异议不载明理由的。

此外,定作合同中原告在提起诉请要求利息损失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1.5倍标准计算,而非仅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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