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和一般裁判规则
1、残疾赔偿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标准】
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99.2元/年
14999.2元/年×20年×10%=29998.4元(60周岁以下)
2、误工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赔偿标准】
128.76元/天×住院天数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15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46997元/年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赔偿标准】
30元/天×住院天数
5、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赔偿标准】
十级5000元(全责)
6、营养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赔偿标准】
(1)证据《出院小结》中出院医嘱应当载明有“加强营养”字眼,否则可辩称医疗机构未出具需要营养的意见,不同意营养费的主张。
(2)营养费一般为医疗费的10%。
(3)适当10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