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叶XX因与被上诉人王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X以与上诉人叶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王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叶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