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指控故意杀人预备,被告人拒不认罪认罚,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于审判阶段介入,最终法院改变罪名定性,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的轻罪辩护案例。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DX酒后因与妻子发生矛盾,在妻子家庭微信群中发送了带有大量扬言极端报复的言论,当晚送妻子回家后,DX驾车前往其岳母W某住所,以探望女儿为要求岳母开门,岳母因担心DX有过激行为不肯开门,DX遂驾车撞开大门,并在破门后扬言要杀害W某孙子ZX,因ZX被王X提前藏匿,故DX寻找未果。后DX离开现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DX涉嫌故意杀人罪(预备)提起公诉。
二、辩护经过
经阅卷、多次会见核实,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DX一系列行为的主观意图和整体性质的认定。检方指控的逻辑是将微信群威胁言论、驾车前往、撞门侵入及扬言伤害等环节串联,认定被告人具有预谋杀人的故意。但据辩护人重构的事实,DX当天在家族微信中发送了威胁性质的信息,并不是针对岳母及家人,DX驾车至岳母家也并非是为了实施报复杀人,而是想在轻生前见女儿一面,后续开车撞门、扬言杀人是DX到岳母家门口后被拒门外,探望女儿受阻后的激情行为,并非是以此为借口进门为后续实施杀人制造条件,扬言杀人实际只是情绪的宣泄。
庭审时,通过法庭发问环节,向法庭重构了“微信威胁不是针对岳母,案发当晚被告人开车出门本意是去轻生,途中因想去见女儿一面故而前往岳母家,因到岳母家门口后进门受阻,一时激动才撞开大门并言语宣泄要杀人”的案件事实。通过质证对起诉书中指控“因琐事产生报复岳母的想法及以看女儿为由要求岳母开门”等事实进行了反驳。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发问和质证的基础上,充分阐述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DX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从社会治理角度进一步论述本案岳婿两家的关系及夫妻情感尚未完全破裂,在事实认定不清时,不定故意杀人罪既是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体现,又可避免刑事责任追诉对家庭关系修复带来的影响。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D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有未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
三、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DX在酒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有诸多不当言行,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通过详细梳理案件证据,重构案件事实,指出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预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并提出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的轻罪辩护方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改变了案件罪名。本案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司法价值追求的生动诠释。
本案的办理过程,充分展示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平衡控辩双方力量、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功效。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往往不均衡,被告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可与公诉机关形成有效对抗,使法庭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事实与证据。通过这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充分说理的机制,法院得以在全面考量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平衡控辩力量、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