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因经济拮据,扫了小黄车上的兼职二维码,被诱导参与所谓“走流水避税”活动。在被告人半被引诱、半被胁迫下刷脸登录网银,随后网银被他人控制进行多笔收付款操作。被告人仅获得几千元好处费,次日银行卡即被冻结,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刑拘留。
本案属于刷脸认证转账型涉卡案件,属于常见高发类案件。此类案件,无罪辩护观点常围绕“主观不明知”展开,轻罪观点则主张构成帮信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然而,在同一地区,对于常见高发案件,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缓与不缓的问题上,一般都有各地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和处理尺度,除非案件的证据、事实存在显著差异,否则以上辩护观点难以被采纳,既然如此,这类案件还有委托的必要吗?
按照我的经验,绝大多数此类案件是否委托律师,对最终结果帮助并不大,该取保自然会取保,该缓刑自然会适用缓刑,但是如果遇到了不负责任的承办人,委托律师还是有必要的,比如本案。田文昌大律师曾言:律师非天使亦非魔鬼,不代表正义亦不代表邪恶。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实现和体现正义。就本案而言,律师的作用,并非帮助被告人脱罪,而是确保判决罪刑相适应,因为运气不好时,当事人可能遇到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这时,律师的辩护就犹为重要了。
在审查逮捕阶段,本案以情节轻微不予逮捕,当时我即预判审判阶段可适用缓刑。原本未计划继续代理审判阶段,费用也只收了前两阶段,想着认罪认罚确定适用缓刑后,也就没我啥事了。但奈何这个地方办案很随意,公安啥时移送起诉不告知,委托人突接到通知要求第三天去检察院,于是我充忙在第二天递交手续阅卷,被告人一过去便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尽管我一再提醒委托人,若第一次去检察院就让签认罪认罚,一旦量刑建议高于一年切勿签署,但在“不签判三年,签给判二缓三”的威逼利诱下,被告人还是不情愿的签了。
得知量刑建议是判二缓三后,我以量刑建议属于明显不当与承办人沟通,方知承办人在计算量刑时,以本案属于多次掩隐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确定的量刑起点,从犯情节也末认定。虽后续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并两次提交书面意见要求调整量刑建议,均遭无视,承办人以“有问题去法院提”为由敷衍了事。针对承办人认为一次供卡后连续转移不法资金的行为应认定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观点,我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的答复作为有力反驳。本案被告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而是被他人引诱、蒙骗出借银行账户并配合转账。且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仅限于转账前的刷脸认证登录网银,资金转移过程由他人主导。同时,我检索了当地近两年公开的类似案例,发现类似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普遍被认定为从犯。此外,本案被告人还有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自首情节,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提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未被理会。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我不得不自行收集被告人在案件立案前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证据。
一切准备就绪,只待开庭,开庭前,被告人已做好若量刑无法调整则上诉的准备,我也承诺若量刑无法调整将免费代理二审。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人沟通不畅及办案中遇到的一些奇葩事件一度刷新我认知,让我对当地司法机关有了负面印象,本打算在庭审时火力全开干上一仗,却没想到庭审颇具特色,让我极不适应。
庭审全程如下(无任何删减):
审判长: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不当。
审判长:请阐述理由。
辩护人:……(逐一阐述理由并提交书面意见)
审判长:(阅读书面意见1分钟)本案是不应认定情节严重,量刑调整为判一缓一行不行?
辩护人:可以。
审判长:书记员,在公诉意见中加一句,当庭调整量刑为判一缓一,被告人,你去楼下缴纳六千罚金。
庭审结束。
这是我经历过的最高效也最搞笑的庭审。虽少了庄重的仪式感,但真的是高效务实,所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辩护效果达到预期,最终量刑与我的预期分毫不差。法官的专业与高效,让我对这片土地的印象又有了改观。
正义与公正是抽象的概念。就本案而言,量刑判一缓一即是公正,若判二缓三,则非公正。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努力让案件结果尽可能接近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