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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有“暴力”、有“反抗”不等于就构成强奸罪

发布者:胡锐谨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4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罪名】强奸罪
【办理结果】审查逮捕阶段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承办律师】胡锐谨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Z某是T某的男朋友,2021 年 6 月 12 日凌晨,Z某趁着T某的父母不在家的机会,将T某拖至床上并强迫与T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害人T某一直在反抗。

争议焦点

本案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Z某确有拉拽T某进房间、按压双手、强行亲吻、脱对方衣物等行为,T某也以抿嘴、扭动身体、推、踹Z某等方式反抗表示不同意,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存在争议的是此种情形是否应认定为强奸。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客观依据,但有暴力手段、有反抗行为并不直接等于就应定性为强奸罪,被害人同意说这种纯理论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适用。是否属于刑法层面的违背妇女意志需结合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不同时间段的各种因素综合认定。就本案而言,应综合考虑如下情形:

案发前:Z某与T某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本案案发前已多次发生过性关系,在首次发生性关系后二人曾共同购买避孕药具,虽每次发生性关系时都是Z某主动要求,T某半推半就被动接受,二人在平时发生性关系时T某也有反抗动作,但这应属于情侣间没有恶意的打情骂俏。在案发前几小时,二人曾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案发时:本案发生于凌晨,T某父母随时会回家,案发地点是T某家中,此处是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案发时Z某确有拉拽T某进房间、按压双手、强行亲吻、脱对方衣物等行为,但没有直接的殴打行为。面对Z某的“暴力”,T某只是以抿嘴、扭动身体等方式表示不情愿,在言语上没有呵斥停止或呼救,只是对Z某说自己不想发生性关系。案发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后,T某没有任何报案的想法,一切平静如旧。次日之所以要求Z某搬离,是因T某母亲回家后质问二人为何吵架导致T某与父母发生言语冲突,该冲突导致T某迁怒于Z某要求Z某搬走。两天后T某报警称被强奸,是因为闹矛盾后Z某不但不道歉,反而嫌T某脾气差,不愿再继续交往。T某觉得Z某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提分手是玩弄了她,在其意识里这种行为就是强奸,于是T某一气之下便报案称被强奸。

基于以上案发前后的细节,辩护人认为本案难以认定Z某违背T某意志使用强迫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本案Z某与T某是情侣关系,故不存在因担心受到危及生命的暴力威胁而不敢反抗的情形,只需考虑是否存在暴力压制导致不能反抗的情形。单从体形上比较,如Z某施暴,T某却无反抗之力,但如果将二人之间发生的所有性关系的情形综合考虑,可以得出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明显暴力胁迫且出于自愿的结论。(一)本案中的“暴力”强度不明显。本案中的暴力仅有两种形式,一是拉拽到床上,二是按压双手,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攻击性的行为,T某的反抗也只是用手推、脚蹬的方式推开Z某,至始至终都没有呵斥Z某停止,也没有大声呼救。所谓的“暴力”实际上带有情侣发生性关系前挑逗、情趣的成份,案发当日二人发生性关系时的暴力程度和反抗程度基本和之前发生性关系时相当,这种带有挑逗、情趣成份的轻微暴力不应等同于典型强奸案件中压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二)本案难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按照T某最初报案时的陈述,其没有特指612日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强奸,而是认为一直被强奸,但本案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都是T家中,时间是双方都不上班且父母不在家时如果T某确不愿与Z某发生性关系T完全可以用下班后暂不回家的方式避免与Z在家中单独相处,防止Z再次对其“施暴”,或者直接要求Z某搬离彻底避免被侵扰。但实际情况是,二人曾一同购买过避孕药具,一同开房在宾馆留宿,二人多次在家中发生性关系,也就是T明知回家后和Z独处时会“侵犯”,但每天依然按时回家“以身犯险”每天被“强奸”后依然和“强奸犯”继续生活等待第二天再次被“强奸”。以上角度分析,即使在发生性关系时T些许不情愿的心理,但总体是不排斥与Z发生性关系的,TZ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态度属于典型的“形拒而实就”T某不情愿的原因是担心怀孕、担心被父母撞见,而不是排斥Z某这个人,故起诉意见书指控Z某与T某发生的性关系时违背了妇女意志证据不足。

【办案心得】

作为一种古老的自然犯,强奸罪隐蔽性较强,对于拦路、入室、迷倒麻翻这类暴力手段明显的典型暴力强奸案,往往只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或使用了暴力即可定案。而非典型强奸案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有暴力手段、有反抗行为并不直接等于就应定性为强奸罪,被害人同意说这种纯理论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适用。是否属于刑法层面的违背妇女意志需结合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不同时间段的各种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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