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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口罩代加工涉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批准逮捕后终止侦查

发布者:胡锐谨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25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办理结果】终止侦查

【承办律师】胡XX
【案情介绍】 JX为KX民用口罩企业实际负责人,受客户马X委托生产一批口罩,口罩面料主材由客户指定,包装合格证由客户自行提供,该合格证上印有“创凡”注册商标,J某遂按要求生产并分批交货。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KX公司生产的口罩包装中使用了已经停止经营的XX医疗科技公司的合格证,要求予以整改。J某遂将该情况反馈给M某,并要求M某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证明其确获得授权贴牌生产。M某通过微信向J某发送了授权人为XX医疗科技公司书面的授权贴牌生产授权书。M某提供给J某的第一批合格证由C某提供,C某印制的含“创凡”商标标识的合格证获得了XX医疗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创凡”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M某原计划从C某处下订单,但C某车间订单已处于饱和状态,便并将印有“创凡”商标标识的合格证交给M某使用。第一批合格证使用完毕后,马X私自再印制了一批,具体数量不详。因他人举报,J某、M某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为了解具体案情承办律师立即预约会见犯罪嫌疑人JX,但羁押地看守所以疫情管控为由,要求待隔离监室第14名犯罪嫌疑人隔离满14天后方准予会见,经多次沟通,最终准予借用检察院远程提审设备视频会见,经过办案单位、看守所、检察院一系列的审批手续后,最终确定了一周后会见。

为防止不能按时会见了解案情,在等待会见期间,承办律师至XX公司生产车间了解涉案口罩生产相关情况,对口罩代加工企业的业务流程做了全面了解,并对涉案商标权属及关联公司做了一系列调查。

一周后如期会见,经进一步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判断JX的涉案行为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存疑。会见后,承办律师即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JX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意见书》随委托手续一并交给办案机关,取得了办案人的联系方式。为准确掌握案件的报捕时间,随后一直电话、短信跟进案件进展。在确定案件报捕至检察院后,因四天后便是中秋节,承办律师预计案件会在放假前审查完毕,在报捕次日便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就案件争议焦点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案件如前所料,JX在审查逮捕第四天释放。

一年后,公安机关以犯罪行为非JX实施为由终止侦查。

【办案心得】

侦查机关基于入罪思维,重有罪证据收集,轻无罪和罪轻证据的取证,往往导致提请逮捕时检察官所看到的案卷材料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案情,从而导致不应逮捕的嫌疑人被逮捕。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的关键节点,律师可从与侦查相反的视角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促使检察官全面的了解案情,从而审慎做出捕或不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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