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罪名:引诱幼女卖淫、强奸
承办律师:胡锐谨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不解,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我的回答是:“坏人”不一定是真的坏人,比如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最终都被明确他们真的不是杀人凶手;“坏人”里也有不是真坏的,有些是被迫无奈,比如持刀致死伤多人的辱母案当事人于欢,一审无期,二审改判五年;即使是太坏的人应该重判重罚,也应该让案件判的清楚明白,比如张扣扣、莫焕晶案。说的高大上一点就是“疑罪从无、罚当其罪”。同样是小孩打破了杯子这样的结果,但各有各的不同原因,作为家长应该给他们申辩解释的权利和机会。借这个案件,聊一聊刑事案件中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意义吧。
这个案件的案情不复杂,一个二十多岁的小青年和一名辍学初中生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后又介绍这名初中生去赔了一个老板,本来事情已过去很久,却因一个偶然的因素案发。案件我是在审判前才介入的,在此之前已经委托过两位律师,家属通过其他律师介绍找到我。更换过多位律师的案件,家属的期望值往往都很高,案件要么很复杂涉及罪与非罪争议很大,要么就是另一个极端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毫无辩点。通过家属简单的介绍后,我初步判定案件可能属于辩护空间很小的那种。
被告人被指控两个罪名,一个引诱幼女卖淫,一个强奸幼女。两个罪名都是以幼女为侵害对象,一听到涉及这两个罪名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被告人应该是个不折不扣的坏人,这两个罪名都是重罪,量刑的起点起步就在5年,如果指控的证据充分,那么被告人可能面临数罪并罚8到10年的重刑。面对期望值很高的家属,我不太愿意接这种案件,因为期望越高失望越大,最终往往会对辩护律师有意见,这是我办案中最不想看到的。所以我在他们决定委托前,把最坏的结果先告知他们,让他们仔细考虑后再做决定,经慎重考虑后第二天他们还是决定委托。
一、初次会见,建立信任。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句话在八九十年代多进宫的惯犯眼里是逃避法律责任的金玉良言。在那个年代这句话的确有它存在的意义,因为那时高发的案件多是侵财案件,大家身上没有手机,街头没有监控,很多案件如果作案人咬紧牙关拒不承认,最终的确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留下各种痕迹,一些案件哪怕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同样可以零口供定案。
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出于种种原因一直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更不肯认罪。而通过在案卷材料显示,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且证据充分,所以此时拒不认罪只会导致定格重判。可能是因为我们年龄差距较小,也可能是因为到了不得不认罪的时候,在简单向他分析了案情、列举了证据、释明认罪和不认罪的利弊后,他告诉了我前期不认罪的原因并表示认可我的辩护方案同意在开庭时认罪认罚。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如果没有信任,那么辩护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对于不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劝被告人认罪也是辩护的工作之一,因为认罪才有可能轻判,轻判轻罚是辩护人和被告人共同的目标。
二、调查取证,无功而返。
通过阅卷,我发现这个案件一份认定被害人年龄的关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但如果得到补证最终指控的罪名还是没有太大问题,但如果不能提供其他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补证,那么本案对被告人定罪就属于证据不足,案件就存在罪名定性不当的错案风险。将事实查清,让案件定性准确同样也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之一。
无论是引诱幼女卖淫还是奸淫幼女这两个罪名,定罪的关键就是被害人是否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本案认定被害人出生日期的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份存在着重大的瑕疵出生证明,其他诸如母亲分娩及新生儿出生的相关材料均没有提供。通过查阅相关出生证明管理的相关行政管理文件,出生证明只要出现填写错误就应当视为无效文件,显然本案中的这份关键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作为佐证,那么本案就存在改变定性轻判的可能。在开庭前,我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调查取证申请,列举了取证的内容并详细阐述了必须取证的理由。案件如我所料延期开庭了,承办法官将我的调查取证申请转交检察院要求补证,同样结果也如我所料,轻罪辩护的辩护方向还是被阻断了,因为经过进一步的取证,虽然没能调取原始的出生医疗档案,但办案单位调取了被害人母亲的计划生育档案、出生证发放原始登记表以及防疫接种记录等资料,这些资料能够相互印证并就出生证的瑕疵予以补证。至此,虽然一番努力没有削弱反而补强认定年龄的证据,但辩护人要的就是定罪证据确凿,否则让一份存在问题的证据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便是辩护人的失职。
三、罪轻意见,成功采纳。
证据不足轻罪的辩护方向已无望,那么剩下的只能在量刑上下功夫了。对于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起点即是五年,而该罪名在本地区是第一例,目前也没有相应的量刑指导意见。我做了大范围的案例检索,发现该罪名虽然量刑起点高,但是基本都在五至六年幅度内量刑,而且个别情节明显更加严重的案例量刑也只是五年左右,于是我将这些明显情节比本案严重但量刑接近五年的案例予以整理作为量刑案例提交承办法官参考,促使承办人能够参照这些案例来量刑,最终本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为最低的起点刑五年。
本案的另一罪名是强奸罪,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哪怕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会认定为强奸罪。强奸幼女的基准刑便是4-7年,本案指控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使用暴力胁迫发生的,如果该指控成立,那么量刑一般会在五年以上。但如果认定是自愿发生,那么量刑会明显减轻。在会见中,对于使用暴力胁迫发生性关系的指控被告人是予以否认的,按照他所描述的事情经过,双方在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的。在案证据材料中,证明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唯一证据只有被害人的口供。通常,对于受害人报强奸案,如果不是事后及时报案,或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有暴力胁迫,往往报案间隔时间越长案件越难以认定。对于双方承认发生性关系但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存在争议的案件,是不能仅采纳受害人单方的证言而不考虑被告人的辩解的,应从整个事件发生事前、事中、事后所有证据综合认定。对于本案,在事前被害人是在意志清醒的情况下一起到宾馆房间,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使用了暴力胁迫,也没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被限制自由,在发生性关系后,双方互加了联系方式,而且之后双方一直保持联系。而且从其他人的证言中证实,有人认为他们后来处了一段时间。综合以上证据,难以认定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是受胁迫暴力的。在庭审中,我通过详细的发问让被告人当庭充分陈述了整个案发过程,并且就受害人为什么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给了合理的解释。在庭后,我积极和被害人的律师协商,以及辅导被告人家属如何去和对方沟通,最终补偿的数额从一开始的几十万最终降为合理的数额,对方出具了谅解书。经过庭外庭上的多方努力,最终对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指控没有认定,量刑从五年以上降至三年多。本案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六年九个月,正好处于我给家属最好的预期六年半至七年之间。
能够做无罪辩护并最终被采纳的案件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时候,辩护人是在为的确触犯法律红线的人在辩护,目的就是让他们罚当其罪,触犯轻罪不能定重罪,应当轻罚不能重判,让案件审明白,判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