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松林|时间:2023年10月17日|1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被告A系随州市XX小区2号楼2单元404号房屋登记
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4.35平方米。2009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按0.6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高层住宅按1.2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应按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定新的物业合同时止。2015年6月1日,XX小区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额3‰计算违约金。自此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据随州市物价局:随XX号文件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6元/户/月收取。被告A自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拖欠物业服务费3693元(124.351.127个月),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6元27个月),合计385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随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业费及垃圾处理费3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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