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松林|时间:2023年07月06日|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因在美容机构进行医疗美容造成面部损伤,二审法院直接支持退一赔三的消费欺诈赔偿。以下为二审法院的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根据本案现
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医美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确载明系营利性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刘某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医美门诊部进行了包括 OPT5 次、
全脸祛斑 1 次、中胚 3 次、双眼皮+眼袋手术等多项医疗美容手术,并多次购买产品,上述医疗美容服务有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基于疾病治疗为目的的诊疗行为,而系为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所进行的满足更高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故刘某在本案中具备消费者身份,依法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梵希医美公司关于刘某并非消费者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医美门诊部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刘某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医疗美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作为专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美门诊部,理应知晓其应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上述服务,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医美门诊部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刘某提供上述医美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刘某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刘某主张医美门诊部退还医美费用并要求三倍赔偿损失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