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松林|时间:2023年10月17日|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原由:
被告晏某系随州市登记业主,建筑面积为127.26平方米。2016年7月23日,原告随州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某签订了《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随州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按1.2元/月/㎡收取,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额2‰的标准计算欠费天数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商住小区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应由各业主按实际用水量分摊二次加压供水电费,计入物业服务费中。XX小区地势较高,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从一楼就开始增压,全小区住宅均为二次供水。原告按照供水公司提供的整个小区的二次供水实际产生的总用水量,上报小区业主委员会审核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用电数量,分摊如下:1-6楼0.28元/吨,7-14楼0.49元/吨,15-32楼0.55元/吨公摊到户。被告晏某住20楼,按0.55元/吨计算二次供水加压电费。截止2021年12月被告总用水吨数为526吨。被告晏某自2018年07月15日至2022年04月14日拖欠物业服务费6872元(127.26平方米×1.2元/平方米×45个月),自2016年07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拖欠二次供水加压电费289元(526吨×0.55元/吨),合计7161元。
法院认为:
原告A物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晏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晏某欠物业服务费及二次供水加压电费7161元。现A物业公司依法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费、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进行物业服务期间,应当加强与业主沟通并予以积极答复,现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不予支持。被告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作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判决如下:
被告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随州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07月15日至2022年04月14日拖欠物业服务费6872元及自2016年07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拖欠二次供水加压电费2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