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优|时间:2020年06月25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XX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04民初113号 原告:C,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B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A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B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