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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定离婚情形的几点误区

发布者:无锡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76人看过


简述法定离婚情形的几点误区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很多,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方面很多人民大众都存在认知错误,认为只要对方存在这种情况,自己提出离婚就肯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其实不然。因为其对法律规定没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属情形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偶尔发现一次婚外情,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谓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持续稳定的与他人同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指南中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持续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上才能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偶尔一次的婚外情,并不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首先,感情不和是指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自己与对方父母或其他家人不和而分居;其次,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能是因为工作或者孩子在外地上学等其他原因而分居;再次,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若两人在分居期间还经常性在一起生活居住,就说明两人要么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要么就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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