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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购买自己居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定性

发布者:无锡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43人看过


“黑”中介购买自己居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定性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越来越活跃,价格也一涨再涨,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逐渐出现部分“黑”中介,在出售方委托“黑”中介出售房屋时,“黑”中介会给出比市场较低的价格,在出售方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安排其公司其他员工作为“买方”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后以各种由头劝说出售方办理公证委托将房屋委托给所谓的“买方”自行处置。此时,“买方”将会另外寻找购买方,另行高价出售而赚取差价。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八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赚取房屋差价及承购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所以“黑”中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部门的禁止性规定,虽然《房产经济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予适用,但“黑”中介及所谓的“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存在欺骗行为,诱使出售方作出与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意思表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出售方可诉请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当然,并不是作为中介员工就不能购房,更不能因为买方是中介员工而否认其购房资格,只是“黑”中介的欺骗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房屋出售方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黑”中介加大打击力度,“黑”中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也应依法审判,以维护普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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