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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运输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

发布者:无锡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319人看过


简述运输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

刑事案件中毒品犯罪主要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但运输毒品属于客观行为,与走私、制造、贩卖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较容易被走私、贩卖、制造等行为吸收,非法持有毒品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运输行为,所以运输毒品罪应该如何适用,本人观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所规定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不适宜人为性的扩大解释,而应进行限定性认知。只有为了贩卖、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定性为刑法所称的“运输”,才属于刑法所打击的运输毒品罪,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更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客观形式上,非法持有毒品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执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包括一种情形动态持有(即在在自己的乘坐自己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携有毒品);而运输毒品表现为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

主观意识上,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持有,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是毒品而运输,但其运输行为在主观上对毒品的来源和去向(如运往何地、交付给何人)要有明确的认知。

主观目的上,运输毒品要么是卖家为了贩卖而运输,要么是帮他人贩卖而运输,其最终目的非常明确,均是为了盈利或者交付给他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存在多种可能(如吸食),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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