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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借贷纠纷,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诉讼方案

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5月14日|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20)0106民初10104

 

原告:M,男,19771127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大队羊圈头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沛,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K,男,19875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大队羊圈头91号。

 

原告M与被告K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M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共计3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515日,在原告家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从2019515日至20191015日,如果被告借款到期后未还款,还应支付原告5万元违约金。当天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了被告人民币25万元,被告在借款协议下签字并按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催要,但被告拒不返还。自201912月起,被告已经不接原告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K向原告M偿还借款25万元(于20205

    31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0630日前给付 75 000元,于2020731日前给付75000元);若被告未付清以上任何期,则原告有权主张剩余所有款项,并且被告向原告加付利息(自以上拖欠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拖欠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K负担(于2020731日前给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永斌

    202056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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