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5月14日|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京0106民初10104号
原告:李M,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大队羊圈头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沛,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K,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大队羊圈头9内1号。
原告李M与被告李K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M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共计3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5月15日,在原告家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如果被告借款到期后未还款,还应支付原告5万元违约金。当天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了被告人民币25万元,被告在借款协议下签字并按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催要,但被告拒不返还。自2019年12月起,被告已经不接原告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K向原告李M偿还借款25万元(于2020年5月
31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 75 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75000元);若被告未付清以上任何一期,则原告有权主张剩余所有款项,并且被告向原告加付利息(自以上拖欠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拖欠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李K负担(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永斌
2020年5月6日
书 记 员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