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7月16日|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XXX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6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申请再审称,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997年8月8日XXX交流服务中心把我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调过来工作就证明了我与XXX交流服务中心之间存在聘任关系。XXX交流服务中心为了逃脱责任,采用了拖延的方式拒绝与我签署无固定期限的长期聘任合同。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消失的情况下,我的国家公务员身份依然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只能签署无固定期限的长期聘任合同。不是我不愿意签署聘任合同,而是XXX交流服务中心长期拖着不与我签合同。XXX交流服务中心与我存在长达19年的事实聘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我要求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拒绝调取。XXX交流服务中心的行为给我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陈X提出确认自1997年8月8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XXX交流服务中心与陈X存在人事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陈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