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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二中学南站学校与北京市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7月16日|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市第十二中学南站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5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十二中学南站学校(下称十二中南站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我校与北京市XX公司(下称北XX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主体,虽北XX公司系我校全资开办的全民所有制校办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XX系我校聘任任命,但双方均为独立核算,北XX公司独立经营,双方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2.我校与北XX公司之间签订的4份协议书体现了双方合作的关系,而非上级与下级的管理意思表示,所签署的协议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并不属于内部承包关系。
北XX公司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十二中南站学校的上诉请求。
十二中南站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我方与北XX公司签署的1997年12月26日《协议书》已于2017年10月19日解除,双方签署的1992年8月25日《意向书》、2000年9月24日《协议书》于起诉时解除;2.依法判决北XX公司立即腾退位于我校小操场南侧有规划手续的一层及在一层上没有规划手续的二、三层楼房、我校北后墙处厂房;3.判令北XX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XXX.18元,支付相应的利息XXX元;4.判令北XX公司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其实际腾退我校小操场南侧三层楼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329315.07元,支付相应的利息22087.5元;5.本案诉讼费由北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XX公司系十二中南站学校全资开办的全民所有制校办企业,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十二中南站学校聘任任命。十二中南站学校与北XX公司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曾于1992年、1994年、1997年、2000年签署4份协议,各份协议内容虽不尽相同,但均具有上级与下级的管理意思表示,案涉场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授权十二中南站学校管理使用,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争议具有企业内部间承包经营性质,不属于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另,十二中南站学校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北XX公司,经一审法院(2018)京0106民初7230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十二中南站学校的起诉。十二中南站学校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02民终54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十二中南站学校上诉,维持原裁定。综上,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裁定:驳回北京市第十二中学南站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查,案涉场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授权十二中南站学校管理使用,北XX公司系十二中南站学校全资开办的全民所有制校办企业,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十二中南站学校聘任任命。十二中南站学校与北XX公司曾于1992年、1994年、1997年、2000年分别签署了4份协议。十二中南站学校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北XX公司,请求判令其与北XX公司于1997年1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已于2017年10月19日解除,并判令北XX公司立即腾退十二中南站学校小操场南侧自建三层楼房、十二中南站学校北后墙处厂房等,该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京0106民初7230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十二中南站学校的起诉。十二中南站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京02民终54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十二中南站学校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4份协议的内容虽不尽相同,但均具有上级单位对下级企业进行管理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十二中南站学校上诉主张双方之间系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显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上述4份协议的内容,认定双方争议具有企业内部间承包经营性质,进而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十二中南站学校上诉所持双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之理由,并不能作为否认双方争议具有企业内部间承包经营性质的依据。
综上,十二中南站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十二中南站学校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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