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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4月21日|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 案情概括:

    本案是承租人拖欠租玩失踪,出租人依法解除,并要回租金的故事。 

     2、梁晓沛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欠付房租构成违约故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本院依法确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27日解除,结合原告提交证据被告确欠付房租,故原告可依据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根据原告发送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时间,从原告证据显示被告签收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故该时间应确定为合同解除时间。

现原告主张被告欠付2017年11月27日前租金,金额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费用,涉及消防改造费鉴于原告并未向他方支付,且系与案外人北京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争议,故该项费用本案中不予支持;涉及垃圾打扫清运费,无证据原件,本院不予支持;涉及消防维保费,无发票凭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涉及灭虫费,合同记载时间是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亦系原告单方确定标准,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费用鉴于有补充协议约定以及原来双方之间亦有收费通知单确定收费内容,本院均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3、梁晓沛律师建议 

    欠账还钱,玩消失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承租人除了得把房租还上,而且出租人主张的违约金等各种费用也得给,承租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处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因为房东与租客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约定律合同义务。

如果拖欠房租的行为恶劣、导致租房协议不能履行的,出租方还可依法解除租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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