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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4月21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概括

本案是一个供货合同纠纷,因供货时间比较长,供货单较多,当事人首先决定委托律师办理,梁晓沛律师在代理此案后,花了大量时间整理证据材料,计算金额,通过在庭上细致讲解,本案通过一审、二审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1. 梁晓沛律师点评

    路某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个人行为。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对账单、出库单、录音资料,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路某公司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情况。关于录音资料,路某虽然不认可,但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对账单上收货方签收人“沙元良”,路某在录音资料中未予否认,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确认对账单的证明力。关于供货金额,一审法院按对账单中记载的实用量计算,数量为1124.7吨,共计价款为4955292元。综上,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路某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梁晓沛律师建议

    在社会上做生意,建议大家诚信经营,一旦违约,除了要支付相应货款,还需要赔偿违约金。

    天道好轮回,善恶终有报,

    做人做事凭良心尽本分,

    头上三尺有神灵,人在做天在看,

    心术不正,迟早报应,

    种下恶行,迟早以绳。

    种下善因,必结善果,

    懂得感恩,必有好报,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苍天有眼,人心有感,

    天道轮回,终有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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