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4月21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概括
本案是一个供货合同纠纷,因供货时间比较长,供货单较多,当事人首先决定委托律师办理,梁晓沛律师在代理此案后,花了大量时间整理证据材料,计算金额,通过在庭上细致讲解,本案通过一审、二审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晓沛律师点评
路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个人行为。某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对账单、出库单、录音资料,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路某与某公司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情况。关于录音资料,路某虽然不认可,但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对账单上收货方签收人“沙元良”,路某在录音资料中未予否认,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确认对账单的证明力。关于供货金额,一审法院按对账单中记载的实用量计算,数量为1124.7吨,共计价款为4955292元。综上,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路某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梁晓沛律师建议
在社会上做生意,建议大家诚信经营,一旦违约,除了要支付相应货款,还需要赔偿违约金。
天道好轮回,善恶终有报,
做人做事凭良心尽本分,
头上三尺有神灵,人在做天在看,
心术不正,迟早报应,
种下恶行,迟早以绳。
种下善因,必结善果,
懂得感恩,必有好报,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苍天有眼,人心有感,
天道轮回,终有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