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4月21日|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概括
本案是一个承租人承租房屋到期,拒不腾房,也不交房屋租金,通过一审、二审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所有责任的故事。
2、梁晓沛律师点评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梁晓沛律师代理的某商贸公司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胡某、陈某、来某宾馆应该知道法院已经判决郭某某腾退房屋,仍在2018年3月1日至8月28日间占用,且未交纳相关费用,显然侵害某商贸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收益,理应赔偿。某医院系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人,已按约定向来某宾馆支付了租金,而租金标准远远高于某商贸公司提出的标准,因此某商贸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准许。因无法证实系侵权行为所致,且在本案判决之前赔偿数额尚不确定,而法律又无规定侵权赔偿之诉承担孳息,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胡某与陈某系合伙关系,陈某系来某宾馆投资人,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三方应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来某宾馆、陈某、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使用费、物业费;驳回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经过二审,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3、梁晓沛律师建议
房屋租赁问题,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支付房屋租金;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占房使用,应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经房主明示,承租人逾期腾房的还要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租赁房屋,请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金额并不算高,但是涉及房屋转租了几次,各种关系比较复杂,梁晓沛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通过积极整理、梳理证据材料,开庭清楚阐述事实经过几各个当事人关系,通过一审、二审帮助该某商贸公司获得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