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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二等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4月20日|7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概括

本案是一个漏水纠纷,因楼下受漏水影响的当事人对赔偿要求过高,当事人最终决定聘请梁晓沛律师代理,最终梁晓沛律师通过梳理案情,剥离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法院最终将原告的损失赔偿要求由近50万判至7万。

 

    2、梁晓沛律师点评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502号房屋内厨房、卫生间及与卫生间相邻的卧室漏水系602号房屋漏水造成,故张某作为602号房屋产权人应对502号房屋漏水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一系502号房屋产权人,其明确表示由二原告共同行使赔偿权利,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财产损失。其中,根据郑某一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就502号房屋因漏水导致的重置成新价出具了鉴定报告,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即支持二原告财产损失70863.12元。鉴于鉴定机构已对502号房屋室内整体财产损失进行了鉴定评估,故本院对二原告主张的其余财产损失不予支持。关于郑某一主张重新鉴定的申请,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准许。

对租金及违约金损失。虽郑某一提交了租赁合同,但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收取了租金,难以认定502号房屋实际用途为对外出租,故本院对郑某一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损失不予支持,但502号房屋漏水势必会影响二原告对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故本院根据本案案情,结合漏水时间、被告反应情况及本案诉讼期间等因素酌情支持二原告关于502号房屋漏水期间的居住损失6万元。对二原告主张的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如前所述,虽二原告未举证证明502号房屋实际对外出租,但502号房屋漏水导致二原告无法正常居住使用502号房屋,张某应赔偿二原告502号房屋修复期间的周转费,本院根据502号房屋漏水情况酌情支持10000元。

对误工费,系维权成本,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差旅费,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物业费、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鉴定费,两项鉴定合计38000元,由张某负担。

    3、梁晓沛律师建议

    发生侵权赔偿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可以将赔偿数额将至法律规定的合理

范围,而不是任由原告狮子大张口。律师出庭,庭审时,做到有理有据,负该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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