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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等与于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晓沛|时间:2020年04月20日|3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概括

本案是一个被继承人历经2次婚姻,并留下自书遗嘱,但是子女还是争抢遗产,通过一审、二审最终被法院判决按照死者遗愿自书遗嘱执行的故事。

 

    2、梁晓沛律师点评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王某5去世前以遗嘱的方式将诉争房屋及名下存款指定由其继承人之一即于某继承,因王某1、王某2、王某3均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故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王某5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上。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于某提供王某5的代书遗嘱,并提供代书遗嘱的代笔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各位证人的当庭陈述均自然、流畅,且证人之间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王某5以遗嘱的方式将诉争房屋及名下存款指定由于某继承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这一事实存在,亦认定该遗嘱系王某5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故于某有权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亦有权继承王某5名下的存款。于某要求诉争房屋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5名下的存款虽不在于某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但王某1、王某2、王某3明确要求对存款予以继承。继承纠纷中应对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并予以处理,故法院在认定王某5遗嘱真实有效的基础上确认该存款由于某继承。

王某1、王某2、王某3虽否认遗嘱的真实性,提出遗嘱系王某5受胁迫订立,并对遗嘱上王某5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但鉴定结论显示遗嘱上王某5的签名字迹与比对样本一致,且王某1、王某2、王某3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辩称意见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辩称意见难以采纳。对于王某2主张其在诉争房屋购买当时出资,对诉争房屋享有相应产权的意见,因王某2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此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3、梁晓沛律师建议

    本案能够胜诉,除了律师发挥的作用,最关键的是遗嘱的真实性问题,那么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的呢?

    一、有效的遗嘱的要件必须合法: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①、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②、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③、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④、被篡改的遗嘱;

 

    ⑤、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二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内容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遗嘱中要明确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2. 要清楚的在遗嘱中写明想要处分的财产情况,要说明如何处置。

3. 要清楚的写明受益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4. 遗嘱内容要清晰可辨认,错别字尽量不要超过3处。

5. 遗嘱的最后要写明立遗嘱日期,以及立遗嘱人的签名。

 

    三、有效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可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组合,以及不同的遗嘱的特点和性质,立一份适合自己的、有保障的遗嘱。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的是,如果遗嘱内容是将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是需要在得知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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