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祥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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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

作者:樊祥超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4次举报
2022-06-28


【案例】


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之后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因甲乙发生口角,甲一气之下,愤然离去,不顾法官的劝导中途退庭。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原告自愿撤诉。2个月后,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6个月后原告仍有权就原来的诉讼请求重新提起诉讼,6个月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必须举证证明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但非撤诉方当事人不受此限。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包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可能引起凶杀、自杀;或发现对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行为等。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案,甲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必须举证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此时,乙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此限。


本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在执业期间,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树立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
1371720********79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