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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银与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2日 | 发布者:何沛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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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志银与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783民初8707号原告:郭志银。委托代理人:包清谦、何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国权。被告:张...
律师观点分析
郭志银与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8707号 原告:郭志银。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何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国权。 被告:张康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志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朱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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