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郭志银与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2日 | 发布者:何沛 | 点击:2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郭志银与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783民初8707号原告:郭志银。委托代理人:包清谦、何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国权。被告:张...

律师观点分析

郭志银与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8707号 原告:郭志银。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何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国权。 被告:张康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洪国权、张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志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朱蕴倩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何沛律师 入驻6 近期帮助过:758 积分:111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何沛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何沛律师电话(1870579562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0579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