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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银与吴江涛、厉蕾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2日 | 发布者:何沛 | 点击:39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郭志银与吴江涛、厉蕾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783民初08708号原告:郭志银。委托代理人:包清谦、何沛(实习律师),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

郭志银与吴江涛、厉蕾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08708号 原告:郭志银。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何沛(实习律师),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涛。 被告:厉蕾蕾。 被告:楼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吴江涛、厉蕾蕾、楼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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