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志银与吴江涛、厉蕾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08708号
原告:郭志银。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何沛(实习律师),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涛。
被告:厉蕾蕾。
被告:楼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吴江涛、厉蕾蕾、楼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