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焕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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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后,帮当事人申请再审,成功推翻原审判决

发布者:江焕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1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邓某的前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借款88万元。20174月邓某与李某离婚,20178月,杨某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邓某与其前夫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对88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邓某与其前夫李某共同偿还杨某的88万元借款。该判决生效后,杨某向江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了邓某名下的财产。

邓某被执行后,才知晓自己被杨某起诉的事情,认为向杨某借款88万元系其前夫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接受邓某委托后,本律师前往江夏区人民法院调取了邓某被杨某起诉的案件材料,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江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程序严重违法,未向邓某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也未向邓某送达民事判决书,剥夺了邓某的举证、辩论及上诉等权利。同时,江夏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邓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江夏区法院受理此案之前,邓某和李某已经协议离婚。

鉴于以上事实,本律师代理邓某向江夏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该案经再审,邓某及其前夫李某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放弃了其部分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邓某仅需承担部分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严格。如果借条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那么则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需要注意审查借款人名下财产情况,以防借款人故意将财产登记或者转移在其他家人名下,以自己个人名义借款,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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