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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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刑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陈扬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422人看过


47岁的王某应聘到建筑产品公司工作,双方签定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综合部副经理一职。2018年7月22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岗位调离告知》,告知他调至公司制作部,报到时候为7月28日,做本钱核算管帐工作。7月30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聘告知》称,因王某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时到制作部报到,导致本钱管帐工作移交脱节。王某自7月25日至今连续旷工,故予以解聘劳动合同关系。
  同年9月2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为: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该公司付出王某被拖欠和扣失落的工资,但对王某请求公司付出补偿金则不支持。裁决后,王某和该公司均不服裁决,于2019年初前后告状到法院。法院遵循王某先告状为被告。
  王某称,公司以他不服从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恢复劳动关系。虽劳动仲裁认定需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对未被支持部分裁决有意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建筑产品公司以为王某自7月23日至今没来公司工作,不同意付出该时段内的工资。辩称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旷工超越5天。审理中,该公司声称王某进公司时,隐瞒了曾受过刑事处分的事实,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现该岗位已有新员工顶替,不存在恢复的可能。追加为被告的建筑工程公司以为,与王某没有关系,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以为,王某隐瞒受过刑事处分解约,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来由。该公司指认王某不服从调动,自7月25日至7月30日告知发出日连续旷工。第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岗位,合同约定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下方可变动,而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告知王某变动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第2、该公司认定王某旷工连续超越5天可以辞退,而自7月25日至7月30日,但26日、27日为休息日。累计时候不满5天。且公司告知王某7月28日到新的部门报到,即便起算旷工也应从该日起算。故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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